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生产、使用、(运输)、销售、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产生电离辐射的职业活动中,受到超过或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照射的人员。截止2018年我国约有6.6万家放射诊疗机构,353141人,总数:54(50-59)万(医院的占60-70%)豁免实践的水平:1.导致的个人或群体的危险足够小2.固有安全性3.10 cm处的剂量率<1mSv/h(正常室外天然辐射水平为0.06 mSv/h ,室内约0.1mSv/h),或辐射的最大能量<5 keV4.活度浓度小于豁免水平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1。教育培训、2。持证上岗、3。个人剂量监测4。(职业)健康检查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6。其他:休假,保健津贴等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周期:1~2年一次。健康检查项目的选择首先结合不同的工作岗位(放射源类型、照射方式与剂量),对铀矿井下工作人员,注意肺部的检查,如肺部X射线照片和痰脱落细胞的检查。对铀扩散厂的工作人员,注意肾脏和肝脏的检查。对接触放射性碘者,重视对甲状腺的检查。在实际执行中,确定具体的体检项目时,通常是首先结合不同的工作岗位(放射源类型、照射方式与剂量)、年龄等因素,并考虑职工的普遍要求与收费等因素做出具体的取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给出是否适合从事工作的鉴定意见,将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或者患有不适合从事放射性工作某些病症的人员筛选出去。体检结论:①可继续(原)放射工作;或②暂时脱离放射工作;或③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对放射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人也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上岗前检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其他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2015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根据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2015年共报告职业病29180例。从病种分布看,职业性尘肺病最多,为26081例,其次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和
《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修定历程2001年10月27日,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公布《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正式进入有“法”可依阶段。2011年12月31日,时隔10年之后,《职业病防治法》迎来第一次修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这意味着第二版《职业病防治法》诞生。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版(最新版、2016版)《职业病防治法》也因此得来。最新版《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详情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2、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3、删去第十九条。4、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6、删去第八十四条。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法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结合国家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简化诊断程序,缩短诊断时间,切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诊断的实际困难。”我院通过简化诊断程序协助农民工办理职业病诊断报告书,帮组农名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近年来,我国先后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持续加强,诊断服务的可及性和诊断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有关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尘设施“三同时”,确保新建设项目粉尘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粉尘防护用品。强化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建材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艺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建立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优化检查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并可根据需要,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尘肺病和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并将疑似尘肺病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三、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劳动者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简化诊断程序,缩短诊断时间,切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诊断的实际困难。对诊断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要按照“方便治疗、疗效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优化尘肺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有关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尘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尘肺病治疗技术水平。四、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五、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六、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体协商、职代会等途径,反映农民工尘肺病防治诉求,推动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突出问题。加强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农民工相对聚集的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活动。七、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健康城市的创建工作,加强领导协调,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各级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1、什么是尘肺病?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2、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中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3、如何预防尘肺病?尘肺病预防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防止有害粉尘的吸入,只要措施得当,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那么,有哪些预防措施呢?我国针对防尘降尘制定了“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大致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1)技术措施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尘危害,是预防尘肺病最根本的措施。①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主要途径,如遥控操纵、计算机控制、隔室监控等避免接触粉尘。②湿式作业:如采用湿式碾磨石英或耐火材料、矿山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煤层高压注水等,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粉尘飞扬,降低环境粉尘浓度。③密闭、抽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办法。如采用密闭尘源与局部抽风相结合,防止粉尘外逸。(2)卫生保健措施①接尘工人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接尘工龄较长的工人还要按规定做离岗后的随访检查。②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佩戴防尘护具,如防尘安全帽、防尘口罩、送风头盔、送风口罩等,讲究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勤洗澡。4、如何选用防尘口罩,多长时间需要更换?防尘口罩的选用要注意三点:第一是口罩要能有效的阻止粉尘进入呼吸道。必须指出的是一般的纱布口罩是没有防尘作用的。第二是适合性,就是口罩要和脸型相适应,最大限度的保证空气不会从口罩和面部的缝隙不经过口罩的过滤进入呼吸道,要按使用说明正确佩戴。第三是佩戴舒适,主要是又要能有效的阻止粉尘,又要使戴上口罩后呼吸不费力,重量要轻,佩带卫生,保养方便。防尘口罩戴的时间长了就会降低或失去防尘效果,因此必须定期按照口罩使用说明更换。使用中要防止挤压变形、污染进水,仔细保养。本文系徐沙医生授权好大夫在线(www.haodf.com)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一、常见中毒原因:1.家庭用煤取暖2.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热水器或者没有强排装置的燃气热水器3.新型分户燃气供暖装置的质量和检修不当4.轿车内当汽车停止不动而车内还使用空调暖气或冷气5.冬季商场超市室内环境一氧化碳含量增高二、中毒表现轻度:头痛、头晕、心慌、恶心、呕吐症状;中度:面色潮红、口唇樱桃红色、多汗、烦躁、逐渐昏迷;重度: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大小便失禁、四肢发凉、瞳孔散大、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停止、肢体僵硬或瘫软、心肌损害或心律失常。三、预防一氧化碳中毒96字诀:正规市场,购买炉具;烟筒接牢,下粗上细;外接弯头,防风倒逆;安装风斗,不能大意;全部合格,也莫麻痹;忌烧湿煤,残煤外弃;清理烟道,通风换气;睡前检查,不要忘记;封火盖盖,养成规律;疏堵补漏,做到定期;牢记口诀,终身受益;煤气杀手,定能远离。四、发现一氧化碳中毒后急救常识:一氧化碳中毒的基本病症就是缺氧,主要表现是大脑因缺氧而昏迷。因此,一定要让中毒者充分吸氧,并注意呼吸道的畅通。1.将中毒者安全地从中毒环境内抢救出来,迅速转移到清新空气中,注意保暖。2.若中毒者呼吸微弱甚至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如果心跳停止,应进行心脏复苏。3.应立即拨打120、999急救电话,将中毒者尽快送往有高压氧舱的医院进行救治。4.高压氧是治疗煤气中毒最有效的方法。